4.4.5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
4.4.6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用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以及向上级财政申请资金等方案,动用预备费或超收经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4.6.1 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 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6.3 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资金调度手续。
4.6.4 紧急情况下,财政厅可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1.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1.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内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使用中央资金的还要接受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5.1.3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5.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 盟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财政厅。财政厅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