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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4.3 财政收入政策
  4.3.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财政厅会同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属于国家统一税收的,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4.3.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减免政策建议。其中,属于自治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减免事项,由财政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免事项,及时向中央有关部门报告。
  4.3.3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相关非税收入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4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上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4.4 财政支出政策
  4.4.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自治区政府审批。盟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级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同级政府审批。
  4.4.2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自治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属于盟市事权的,经费由盟市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4 武警部队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以及武警部队自身处置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武警部队应驻地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当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驻地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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