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2.1.3 财政厅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业务主管处为基础,组建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协调指挥机构。各有关处室根据厅领导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2.2 盟市
  盟市财政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比照财政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财政厅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财政厅要建立与自治区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
  3.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自治区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或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财政厅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3.2.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自治区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 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 厅内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财政厅办公室承接,总值班电话为0471-4192222,13754016611,13947196789; 厅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厅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处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财政厅主管处室接到相关的自治区部门或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厅领导。
  4.1.2 财政厅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 启动标准
  4.2.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 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 自治区相关部门或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财政厅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财政厅可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