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政府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保证自治区财政部门在我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财预〔2005〕328号),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 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自治区
2.1.1 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全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1.2 财政厅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组成人员有:组长:常军政;副组长:云宗元、张华、海风云、杨茂盛、刘义胜、韩树清。
厅内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综合处、条法税政处、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一处、经济建设二处、农牧业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涉外处、监督检查处、农业综合开发办、非税收入管理处、地方金融与债务管理处等; 厅外联系单位包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