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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意见的通知

  三、认真落实税费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各地要将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纳入本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额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城镇军队退役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军队退役人员创办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优先受理和登记,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队按管理权限发放的有效证件或军队转业退役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进入县城镇、建制镇创业的军队退役人员,有稳定收入和合法住所的,应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对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创办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用电电价优惠。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军队退役人员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对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军队退役人员(不含已享受退役金待遇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后,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四、进一步加大金融和财政扶持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创业者实际融资需求出发,制定更加灵活多样的信贷政策,开发多种金融产品,为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服务。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对军队退役人员申请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一般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照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和有关部门要督促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各地要根据当地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实际,在就业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资金,用于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对军队退役人员初次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人员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租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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