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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工商局、地税局、金融办制定的《关于促进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

  为切实加强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把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军队退役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吃苦精神和适应能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人才资源。近年来,国家和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各地涌现出一批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从总体上看,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部分地区不够重视,鼓励和扶持创业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推动创业的外部环境不够优化,军队退役人员创业热情还不够高、能力还不够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激发军队退役人员的创业热情,提高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军队退役人员成功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
  二、放宽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市场准入条件
  降低创业门槛,军队退役人员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材料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鼓励各地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廉租标准厂房,作为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基地,引导其集中经营、集聚发展。引导和鼓励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者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等资源进行创业,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园艺等种植养殖业所需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可通过拍卖取得开发使用权,期限可至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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