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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施行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具有两名以上专职执业兽医。
  (二)有与所采购的兽用生物制品保藏运输相适应的冷链设备:拥有30立方米以上冷库(低温库10m3、恒温库20m3)或者30平方米控温仓库,自备发电机1台,冷藏运输车1辆,拥有1个以上专用冰箱(冰柜),保温箱或冷藏运输包5个以上,真空检测仪2个。
  (三)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各项记录健全齐备。包括兽用生物制品采购、检验入库、保管、出库、使用、不良反应处理、申报备案等制度,以及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入库保管记录、使用记录等(内容格式见附件),所有记录应保存到生物制品有效期满后两年以上。
  今年秋季,养殖场自购疫苗的计划应在2007年7月30日前向所在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并于9月底前逐级汇总报我办。
  四、非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实行一级代理经销制度。经营企业必须与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代理销售的生物制品类别、品种以及合同有效时间等。如果变更代理销售的品种类别,需重新签订合同,并报原发证单位备案和换证。代理经销的兽用生物制品只能销售给养殖场(企业、户)和动物诊疗单位。
  现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在2007年10月底前,补齐销售代理合同(同上),并以市为单位报我办登记,换发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届时将组织抽查。
  五、严格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审批条件。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我办《关于换(核)发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鲁牧医字〔2005〕36号)要求进行。市、县两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查验,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报我办审批。
  六、规范兽用生物制品诊疗、使用行为。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畜牧兽医站、动物医院等动物诊疗单位凭执业兽医处方,临床使用非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不视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行为。但其兽用生物制品来源应明确并合法,具备相应的兽用生物制品保藏条件和设施,并对购进、使用和销售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附件:1、饲养场自用兽用生物制品采购记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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