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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施行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施行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牧医字〔2007〕37号)


各市畜牧局(办):
  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3号令,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3月29日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广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各市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兽药市场整治活动,采取培训教育、张贴上墙等多种方式,将《办法》内容宣传到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确保《办法》的顺利施行。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机构和兽药管理人员应带头学习,确保《办法》深入人心。
  二、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不得随意销售。按照《办法》规定,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苗等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政府采购,免费分发到基层,依法用于强制免疫,不再进入兽药经营环节。
  三、允许符合条件的养殖场自购自用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按照《办法》7条规定,为规范自购自用行为,确保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顺利实施,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自购自用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但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自购疫苗计划逐级报县(市、区)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报我办备案,以便全省统一安排动物免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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