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药物成分品种:扶正解毒散、清瘟败毒散、苍术香连散、普济消黄散、忍冬黄连散、乌梅散、止痢散、猪苓散、白头翁散、四味穿心莲散、朱砂散、清热散、麻黄鱼腥草散、黄连解毒散、二陈散,纳入重点抽检范围。
(二)抽样程序
1.被抽检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同组织抽样,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或拒绝抽样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抽样工作按照农业部第6号令《兽药监督抽样规定》的规定进行,做到抽样程序合法、抽样文书完整,严格依法行政。
3.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应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在抽样单上做详细记录,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将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取证材料存档备查。
(三)注意事项
1.抽样人员应按时完成兽药产品的抽样。
2.被抽检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日期距抽检时间不超过12个月。
3.抽样时抽样人员要严格按抽样单内容认真填写。
4.为避免重复抽样,各市在制订兽药抽检计划时,应尽量在产品和时间上与省局抽检避开,如不能避开,省局抽检过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所在市下一季度不得再抽检。
5.抽检时间按附表实施,并按规定进行产品确认,检验结果要分季度上报农业部、中监所和省畜牧兽医局。
6.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要及时反馈到生产单位或标示生产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省畜牧兽医局药政处。
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注意事项
(一)根据农业部下达计划,结合我省各市畜禽产品生产加工情况,对各市抽样数量及检测项目统一安排。具体抽样类型、数量及监测项目见附件“山东省2009年度各市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样品抽样表”。
(二)为保证抽取的样品有代表性,充分发挥残留监控功能,各市要严格按“2009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要求抽样,并及时将抽取样品送省兽药质量检验所检测。
(三)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对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开展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发现一个阳性样品,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抽取5个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