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5号)要求,开发区必须配备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并做到环境基础设施先行。
1、开发区实行集中供热:中心区以通新热电和阳光热电为供热源,其中苏化集团及其周围以苏化集团余热锅炉为供热源;东区以改造后的东区热电厂为供热源;南区以规划建设的生物质热电厂为供热源。加快供热源及区内供热管网建设进度,确保对入区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新入区企业不得自建任何类型的燃煤锅炉,禁止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实现集中供热及供热管网到达后,现有各企业自建燃煤小锅炉应立即停用并拆除。确因生产工艺要求需用特定供(加)热设施时,须燃用天然气、低硫燃料油或电等清洁能源。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并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2、开发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中心区和南区污水由新沂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苏化集团污水经企业预处理后由专用管道送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东区污水由建设中的新沂沭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建设完善开发区给排水系统,并加快污水管网的铺设工作,确保区内所有生产、生活废(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开发区近期限制取用地下水,远期禁采地下水,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落实“中水”利用项目,清下水应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以减少开发区的用排水量,中水利用率不得低于25%。进区企业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放口。
3、开发区不设置固体废物处置场所,但应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在区内综合利用。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针对开发区环境现状及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环境。“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建,未获环保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未经试生产核准的企业一律停产,“三同时”设施建设不到位、未经环保核准不得重新投产,废水、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立即实施整改;搬迁或关闭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的重污染企业;并确保在今后的开发建设中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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