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234号)
张家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批的《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州市环保局、张家港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预审意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以下简称“南区”)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南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鉴于报告书所列规划范围不在省政府批复的张家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因此南区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苏州市环保局、张家港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南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南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产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开发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南区的建设须注重与城市建设的接轨,并协调好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南区的工业用地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以及为制造业配套的生产服务业为主导产业,主要发展机械加工、轻工纺织、新型材料、现代装备制造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等)。进区工业项目须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代价低的项目,并严格执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5号)、《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1号公告)等国家与地方政策的规定要求,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及非南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入区建设,并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