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理规划开发区的总体布局
优化用地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区内现有分散居民点应当分批及时搬迁进入规划的居民集中区,特别是已批准建设的入区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必须立即搬迁。与居民区毗邻的工业片区应作为一类工业用地,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居民区与工业区之间必须设置150米以上的空间防护缓冲带。污水处理厂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污水处理厂试运行前搬迁完毕。
4、加快开发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建设开发区的排水系统。开发区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落实“中水”利用项目,清下水、污水处理厂尾水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以减少开发区的用排水量。区内各企业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进区企业不得自行设置污水外排口,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根据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报告书给定的指标,尾水通过专管送至新沂河北偏泓。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池,防范非正常工况尾水超标排放。污水处理厂扩建应进行环境影响的回顾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后期扩建计划。
开发区内实行集中供热,入区企业不得自建燃煤供热锅炉。热电厂燃煤烟气应配套除尘脱硫设施,确保烟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排放。生产所需供热设施应使用电、燃料气、低硫燃料油等清洁能源。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应经处理达标排放,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工艺尾气无组织排放。生产工艺废气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相应标准。
开发区应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区内固废(含危险废物)处置应纳入宿迁市固废处置系统。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外协处置须按要求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同时加强对运输过程及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鼓励工业固废在区内综合利用,同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