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优先发展生产工艺、设备和环保设施先进及污染低、技术含量高、节能、节约资源的项目。入区企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纺织、印染、化纤企业中水回用率须达50%以上,清洁生产水平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开发区现有不符合产业定位及用地布局规划的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并适时予以搬迁。
(二)合理规划开发区布局,加快实施居民搬迁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进一步优化用地布局规划并严格按照产业布局规划进行建设。加强开发区内部的功能划分,控制园区工业用地开发规模,截污导流工程扩容前,工业用地面积应控制在264h㎡以内。加快公共设施、绿地等建设进度,避免项目间的相互影响。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现有居民点、学校和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须结合开发区建设进度实施搬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在项目试运行前搬迁完毕。应妥善安置搬迁居民,确保居民生活质量不下降。
(三)加快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区域污染控制水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5号)要求,开发区必须配备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并做到环境基础设施先行。
1.开发区由国电宿迁热电厂集中供热,应加快国电宿迁热电厂及配套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新引进项目不得建设燃煤供热设施,实现集中供热后,区内现有各企业自建的燃煤小锅炉应立即停用并拆除。确因生产工艺要求需用特定供(加)热设施时,须使用天然气、低硫燃料油或电等清洁能源。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须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并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2.开发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建设区内截污管网和中水回用管网,完善排水系统,确保区内所有生产、生活废(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河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河西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应加快编制并实施河西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方案,确保尾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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