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楚州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三)加快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区域污染控制水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5号)要求,开发区必须配备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并做到环境基础设施先行。

  开发区实施集中供热,由江苏国信淮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为供热源,并加快区内供热管网建设,确保对入区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新入区企业不得自建任何类型的燃煤锅炉;确因生产工艺要求需用特定供(加)热设施时,须燃用天然气、低硫燃料油或电等清洁能源。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并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确保区内所有生产、生活废(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楚州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自行排放,各入区企业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放口。区域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必须于2008年6月底前建成运行;在开发区排放的废水未能有效接入污水收集管网之前,有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试生产,不得通过环保验收。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落实“中水”利用项目,清下水应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以减少开发区的用排水量。

  开发区不设置固体废物处置场所,但应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并纳入淮安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在区内综合利用。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针对开发区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环境。“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建,未获环保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未经试生产核准的企业一律停产,“三同时”设施建设不到位、未经环保核准不得生产,废水、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立即实施整改并确保在今后的开发建设中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井神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现有厂界噪声超标及固废堆放路边等环境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符合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加快开发区区域内污水管网、配套泵站建设进度,确保2008年6月底前区域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投入运行,实现区内废水集中处理。加快推进区内供热管网建设,2008年底前须对入区企业实施集中供热,区内现有各企业自建燃煤小锅炉应停用并拆除。按照管委会提供的拆迁安置计划将区内现存居民点根据开发进度逐步搬迁到位。未能按照时间进度完成各项整改、淘汰、搬迁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开发区不得引进新项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