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发区内不设置固体废物处置场所,但应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并纳入常州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在区内综合利用。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01),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针对区域环境现状及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应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综合整治方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尽快完成“未批先建”项目环评补办手续和入区企业的“三同时”验收,并对现有废气、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应责令其停止生产或关闭。
(五)加强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
落实报告书中关于绿化隔离带、沿河沿路绿化带、生态防护林带、公共绿地等绿地系统建设规划,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开发区道路及河流两侧、工业区与居住区等敏感目标之间应设置足够宽度的绿化隔离带,其中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间空间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100米。
(六)落实事故风险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开发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开发区及入区企业均应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开发区内各企业须按规范要求建设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杜绝泄漏物料进入环境,配备必须的事故应急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事故的危害,确保开发区及周边的环境安全。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均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
(七)加强开发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开发区应设立环保管理机构,统一对开发区进行区域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目标责任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尤其要做好区内外村庄、学校、规划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的空气质量以及排污量大的企业、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各项控制指标的监测,企业、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进区企业也应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八)开发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开发区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天宁区总量指标内,SO2、COD总量指标应满足区域“十一五”总量控制及污染物削减计划要求;其它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另行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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