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集中供热系统建设,实现全区集中供热,新入区企业禁止自建燃煤锅炉,确因工艺需要建设的加热设备必须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含硫率不得高于0.3%)、电等清洁能源。区内现有燃煤锅炉须于2008年6月30日前全部拆除。
开发区不设置固体废物处置场所,但须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危险废物处置须纳入泰州市危废处置系统,储存场所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范设计、严格管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6、加强园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由靖江市环保局在三个园区设立派出机构,统一对开发区进行环境监督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园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尤其要加强对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有机毒物的监测,以便及时调整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清下水、污水处理厂尾水(必要时进行深度处理)须尽可能用作绿化用水、地面冲洗水、道路喷洒水等低水质用水。
7、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配套应急预案
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园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制度,在园区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项目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园区内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须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储备事故应急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确保园区环境安全。化工片区的事故应急演练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邀请环保主管部门参与。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均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
8、园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靖江市总量指标内,其中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纳入城南园区及新港园区污水处理厂指标计划内,不另行核批;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由靖江市域内通过“以新带老”获得;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9、定期上报开发区建设进度
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内容,每半年上报一次开发区建设进度,包括引进项目情况、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情况等。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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