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区域开发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8〕62号)
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区域开发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泰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泰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靖江经济开发区区域开发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省政府批复的范围,因此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泰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使废弃物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开发区产业定位,非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鼓励和优先发展污染低、技术含量高、资源节约的一、二类工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文件规定的要求,入区项目须采用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及污染治理措施均须达到清洁生产国内甚至国外先进水平,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禁止引进有持久性有机污染、排放恶臭及其他有毒气体的项目,杜绝高污染、高风险和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入区。新港园区所设的化工片区四至范围为丹华港以东、沿江高等级公路以南、下青龙港以西、长江岸线以北区域,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78 K㎡,仅用于接纳靖江市辖区内实现产业升级、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化工企业搬迁入区,不得以化工园区名义对外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