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原则同意开发区内建设化工集中区(四至范围为大河港以东,长江岸线及长山山体以南,滨江路、澄张专用公路以北区域,面积约为2.3k㎡,尚可利用土地面积约0.75k㎡),用于接纳区外江阴市范围内现有化工企业的搬迁,引进档次高、清洁生产水平先进、无污染、低污染的精细化工、生物医药和仓储等企业;同意保留江阴新和桥集团、贝克吉利尼集团、帝斯曼工程塑料(江苏)有限公司三个化工企业(共占地约0.43k㎡),保留的三个化工企业应维持现状,不得再扩大用地面积,已有项目的技改、扩建不得新增污染排放因子,并确保实现各类污染物(包括特征因子)的总量平衡,不得突破企业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合理规划开发区布局,妥善安排居民拆迁安置

  按报告书提出的用地调整建议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布局。加强开发区内部的功能划分,明确各类用地具体布局,避免出现居住区、工业区混杂布局现象。控制开发区工业用地开发规模,加快公共设施、绿地等建设进度,避免项目间的相互影响。

  化工集中区东边界应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南边界应设置不少于200米的空间防护距离,西、南边界应设置不少于100米的绿化隔离带;拟保留的三家化工企业周边应设置不少于100米的绿化隔离带。仓储地块应优化布局,加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

  开发区长江段岸线有集中饮用水源地(肖山水厂取水口)存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码头、企业必须全部迁出、拆除。

  整合现有居住用地,居住区面积不得扩大。开发区内居住区周边应设置不小于100米的绿化隔离带,毗邻居民区的工业片区应作为轻污染的一类工业用地,确保不得有扰民现象发生。

  根据开发进度及时完成区内分散居民的搬迁安置工作,特别是处于已建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须立即搬迁;妥善安置区内拆迁居民,合理布局居民拆迁安置房,确保拆迁居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重视对开发区内外居住区等敏感目标的保护,废气排放量大的、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应尽可能远离居住区,敏感目标附近区域所有新建、技改、扩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应充分征求附近居民意见,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

  (三)加快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区域污染控制水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5号)要求,开发区必须配备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并做到环境基础设施先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