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8〕40号)
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评估意见、无锡市环保局、江阴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无锡市环保局、江阴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鉴于报告书所列规划范围超出省政府批复的开发区范围,同时规划面积也超出了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复的面积,因此该范围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无锡市环保局、江阴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总体发展目标,完善总体规划。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鉴于开发区地理位置及规划的产业结构,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优化开发区产业结构,提升项目档次
应严格对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7版)、《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84号)等国家、省、市政策要求,禁止引进国家经济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禁止的项目;提高入区项目门槛,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必须加强对入区企业的污染控制,鼓励和优先发展生产工艺、设备和环保设施先进及污染低、技术含量高、节能、节约资源的项目。开发区在今后的发展中,项目引进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优先、限制和禁止类项目名单”的要求,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各分区产业定位及工业用地布局规划,合理布置入区项目,非产业定位的项目不得引进,防止区外污染项目转移落户开发区。禁止引进排放恶臭和“三致”物质、排放重金属量大的项目。提升改造开发区内已入区企业,不符合产业定位的已入区企业维持现有生产规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建和扩大生产规模,并适时予以搬迁;对已入区的化工、机械、电子、纺织等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对工艺落后、规模较小、设备老化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入区企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乃至国际先进水平。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