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建城〔2009〕91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各市城建档案馆: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根据《
档案法》、《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城建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是衡量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状况的重要指标,推行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是促进我区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组织实施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规范化管理评估标准,加强业务基础建设,努力提高规范化管理等级水平。
本通知下发后,原已取得城建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同一等级满五年的,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评估,经复查评估合格的,由我厅颁发等级复查合格证书。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综合评估体系,结合城建档案管理特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建档案馆(室)规范化管理评估标准》(附表1)。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建档案馆(室)规范化管理评估标准》适用于全区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评估内容总分值为100分,各等级分值要求:一级为90分(含)以3上,二级为85分(含)以上,三级为80分(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