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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8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

  非居民申请享受《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项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以下简称“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单个项目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由县、区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含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同)负责审批;3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审批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非居民享受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材料后,应按以下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接收、核查以及将材料移送有权审批税务机关。

  1.申请资料的接收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税收优惠申请资料的受理岗工作人员负责接收非居民提交的享受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材料,并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

  (1)对不属于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项目的,应当限时告知纳税人。

  (2)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非居民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7),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不得超过10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全部内容的,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3)纳税人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接收减免税申请资料,并将申请资料传递给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

  2.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一)税收管理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实际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项目涉及的具体资料、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和适用政策的正确性。根据核实的结果,确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填写《非居民涉税项目核查报告表》(附件9)后移交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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