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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响水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提升改造开发区内已入区企业,不符合产业定位的已入区企业保留现有生产规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建和扩大生产规模,并适时予以搬迁;其中亚欧化工必须按时搬迁完毕;对区内现有木材加工、纺织等其他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对工艺落后、规模较小、设备老化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进区企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三)合理规划开发区布局

  落实报告书提出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进一步优化用地布局规划并严格按照布局规划进行建设。加强开发区内部的功能划分,控制开发区工业用地开发规模,加快公共设施、绿地等建设进度,避免项目间的相互影响。

  重视对开发区内外居住区等敏感目标的保护,废气排放量大的、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应尽可能远离居住区及响水县城区,开发区北侧和西侧靠近居民区的工业用地应布置无大气和噪声污染的产业,确保良好的人居生活环境。敏感目标附近区域所有新建、技改、扩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应充分征求附近居民意见,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在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间建设足够宽度的生态空间防护林带。对区内现有的居民点须制定科学的搬迁方案,妥善安置搬迁居民;现有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必须立即搬迁。

  (四)加快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5号)要求,开发区必须配备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并做到环境基础设施先行。

  1、开发区实施集中供热,并加快区内供热管网建设,确保对入区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新入区企业不得自建任何类型的燃煤锅炉;开发区实现集中供热后,区内现有各企业自建燃煤小锅炉应立即停用并拆除。确因生产工艺要求需用特定供(加)热设施时,须燃用天然气、低硫燃料油或电等清洁能源。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并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2、开发区和县城城区实行分片收集,集中处理。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规划建设开发区给排水系统,并加快污水管网的铺设工作,确保区内所有生产、生活废(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响水县城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口设置于灌河上,严禁在通榆运河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任何废水排放口。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落实“中水”利用项目,清下水应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以减少开发区的用排水量,中水利用率不得低于25%。进区企业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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