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8〕4号)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批的《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常州市环保局、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分析,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二期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鉴于报告书所列规划范围不在省政府批复的武进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因此该范围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同意常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开发区在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的工业集中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二期范围内产业定位为机械电子(不含电镀)、纺织(不含印染)、食品(不含酿造、屠宰)、医药(不含原药、医药中间体)、冶金(不含矿石冶炼、烧结等前道加工)及仓储(不含化工仓储)。引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1号公告)、《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及开发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入区建设。区内现有化工企业须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要求,于2008年底前搬迁至符合要求的化工集中区或关闭;其它不符合用地布局规划的现有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并在条件成熟时予以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