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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的监管和利用烟气线自动监控系统有效数据核定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的通知

  3、对于未安装运行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各地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确认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物料衡算方法的复函》(环函[2004]4号)确认的物料衡算方法对其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同时须认真贯彻执行省厅《关于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解缴工作的通知》(苏环监察[2005]34号)、《江苏省排污费征收稽查暂行办法》(苏环监察[2005]14号)和《关于加强火电企业燃煤硫份和燃煤量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环监察[2005]10号)的有关规定,强化对二氧化硫等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申报审核和排污费征收解缴工作,加大燃煤硫份检测力度和电煤原始进煤单、验收单的查审力度,切实执行每周一次、每月四次燃煤硫份平行样监督检测工作,确保二氧化硫等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如实申报、及时审核、准确核定和排污费的足额征收。
  4、对于电力企业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部门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5、对于电力企业等排污单位谎报或者拒报污染物排放情况、没有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环保部门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其进行排污申报稽查或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提请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并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令)和省厅《关于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解缴工作的通知》(苏环监察[2005]34号)、《江苏省排污费征收稽查暂行办法》(苏环监察[2005]1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我厅将暂缓其新上项目的审批、暂停其环保资金的补助和项目安排,并限期补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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