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监察局每年从各地上报的数据库中筛选确定20个排污单位,组织开展排污申报核定数据现场核查。核查人员现场检查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的填报情况,同时根据原始资料重新测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量,并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核定量进行比较,计算相对误差。核查中如发现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填报不规范,每个单位扣0.2分;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核查量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核定量之间每相差5%扣0.1分。每个排污单位扣分最多不超过1分。
(二)报表上报情况(50分)
参加考核的报表: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季报和其他临时报表,共50分。其中:排污申报核定年报20分,季报20分(每份5分),其他临时报表10分。
1、上报及时性 (年报3分,季报每份1分)
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凡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年报每迟报一天扣0.3分,扣完3分为止;季报每迟报一天扣0.1分,扣完1分为止。报表报送时间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用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的以发送日期为准。对不符合要求或电子报表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由省环境监察局退回重新上报,以重报日期为准,逾期视同迟报。
2、数据准确性(年报10分,季报每份3分)
年报每发现一处数量级错误扣0.5分,逻辑关系错误扣0.4分,不合理数据扣0.3分,本项总扣分不超过10分;季报每发现一处数量级错误扣0.3分,逻辑关系错误扣0.2分,不合理数据扣0.2分,每份季报本项总扣分不超过3分。
报表上报后,上报单位在规定上报时间前主动更正差错的不扣分;在规定上报时间后,经省环境监察局查询及时查复修改的按差错扣分;在省环境监察局查询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查复的,除按差错扣分外,每超过一天扣0.2分。 由于某个数字差错连带其他数字差错的, 每笔连带差错扣0.1分。
3、报表规范、完整性(年报3分,季报每份1分)
报表所列各项指标按要求填列齐全,不得空缺。 对不按要求上报、数据应填未填的,年报每缺一项扣0.2分,季报每缺一项扣0.1分。严格按照统一格式上报各类报表,对擅自更改报表结构和数据单位的,退回重新上报。各类报表须按要求加盖公章,如修改数据,也须加盖公章。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年报扣1分,季报每次扣0.5分。
本项总扣分年报不超过3分,季报每份不超过1分。
4、报表分析说明(4分)
要求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与以往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和其他部门数据的对比研究,综合评价当地污染物排放的总体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变化原因,特别是对变化较大的指标项要有详细说明。如无年报数据分析报告,扣4分;分析过于简单或内容不合要求的,扣2分。对季报中需要说明但未加以说明的指标项, 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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