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环监察〔2006〕3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各市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促进排污者排污量的全面如实申报和准确核定,保障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及各县(市、区)环保局,由省、市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分别对市、县 (市、区) 环保局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分为三部分:基础工作情况、 报表上报情况和数据应用情况。重点考核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各类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
三、考核办法
本办法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00分。
(一) 基础工作情况(40分)
1、全面性(20分)
各地要按照“有工商登记的排污企业都要申报”的要求全面掌握辖区内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从两方面考核申报的全面性,一是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要申报,包括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的单位等;二是每一个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要全面,不得缺项、漏项。各省辖市环保局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库,并将与其对应的各类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凡在数据库中有记录的排污单位必须已按规定程序履行排污申报手续,具备相应的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否则视为虚假数据。省环境监察局根据各地上报数据库进行考核,凡在省环境监察局现场检查和信访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排污单位未纳入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库的,每发现一家扣1分; 每漏报一项污染物种类扣0.1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2、准确性(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