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会审制度。实行会审制度,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和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重大项目须由局审查委员会组织会审,一般项目由处(科)内组织会审。
六、按照《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限制新建、改建或扩建石油化工等项目,确需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经我厅审批。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3号),对国家环保总局和我厅审批权限以外的化工等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建设的项目,只有省辖市及以上环保部门才有审批权,县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有关省辖市环保局应切实负起责任,按有关规定在产业政策方面征求我厅意见后,认真做好审批工作。
七、按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苏环管[2005]35号)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和管理,对化工、染料及医药中间体等项目不得降低环评等级,对不符合环评简化条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退回建设单位重新编制。
八、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备案制度,各市局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清单及各个项目的审批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报我厅备案。各市也应建立并执行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备案制度。我厅将加强对省内各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检查,依法撤消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环评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越权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
二○○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1: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作出的七项承诺
第一,便民高效。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窗口式标准化管理,按时办结,文明办公;
第二,公开透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做到“三公开”:办事程序时限一律公开,准入审查条件一律公开,审批办理结果一律公开;
第三,接受监督。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敏感项目,事先公告受理信息、事中公示审查进展、事后公布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