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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层气(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市政府成立长治市煤层气(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领导组及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领导组职责:负责全市范围内煤层气(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1)制定煤层气(天然气)管理有关规定,负责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的管理和推广工作;
  (2)负责编制煤层气(天然气)年度用气发展计划和供气计划;
  (3)负责全市供气区域的划分和全市煤层气(天然气)供应量的调配;
  各县市区煤层气(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领导组及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层气(天然气)的协调与指导。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科学编制全市煤层气(天然气)利用与发展规划;负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全市煤层气(天然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建设项目范围包括:A、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气;B、工业生产用气;C、煤层气(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市规划勘测局按照全市煤层气(天然气)利用与发展规划要求,负责编制、审批全市及各县市区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包括使用焦炉煤气、焦炉煤气向煤层气、天然气置换等)。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煤层气(天然气)利用与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将城市煤层气(天然气)纳入城市燃气行业的管理范畴;对进入城市经营煤层气(天然气)的企业进行审核;加强对城市煤层气(天然气)工程的建设、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煤层气(天然气)输送压力管道和系统压力容器及计量器具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消防支队、工商局、物价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煤层气(天然气)的安全、工商、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煤层气(天然气)建设项目应符合全市煤层气(天然气)利用与发展规划。不符合煤层气(天然气)利用与发展规划的新建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煤层气(天然气)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层气(天然气)经营、管理和开发的单位以及用气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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