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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动员全社会力量,进一步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民生,推进和谐长治建设进程。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底,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达到60%;
  2009年6月底,全部覆盖所有非公有制企业;
  2009年底,基本覆盖全市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要建立完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台账,妥善保管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备查。要按照《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在新录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5日内,到本行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 位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缴清,并及时转移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人员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和代理社会保险。
  (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全市各地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都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要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没有全员参保的单位,也要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为本单位未参保人员补办参保手续。今后凡新成立的单位,都要在成立30日之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对于新招用的各类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从招用的当月起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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