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评审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评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治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评审办法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长治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决算管理,强化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成本,节约财政投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91号)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是指项目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类项目的预算和决算。
第三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评审,主要目的是为政府及财政部门确定工程项目财政性预算提供依据;为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提供依据;为财政拨付建设资金和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提供依据;为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实施监督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融资监督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