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严格监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违犯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晋劳社失〔2003〕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条件的由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人员通知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3、失业人员凭《失业人员通知书》和相关印鉴,在每月15日前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再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他人不得代领。
4、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金额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汇总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至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5、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当地银行发放。
六、考核奖励
每年由市政府组织市劳动保障和市财政部门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大覆盖面、待遇发放、信息化建设等目标任务予以考核。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市政府予以表彰并由市财政根据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按超额完成征缴任务部分的2%进行奖励,用于逐步改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条件。
七、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机构。为确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领导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尚宪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宋建庭同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皎同志、市财政局局长车忠和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连维国同志、市财政局纪检组长翟春刚同志、市审计局副局长江宏凌同志、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史文卿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2、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各项要求。要充分发挥对基金的监督职能,确保基金专款专用,严防在推进市级统筹工作中发生隐瞒、截留、挪用失业保险基金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