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本县(市、区)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主要负责办理本县(市、区)所辖的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负责本县(市、区)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负责受理、审核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负责申报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负责受理、申报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转岗培训、在岗培训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负责本县(市、区)失业人员的管理;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时上报各类财务、统计报表;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抓好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对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要列入编制,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经办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基金管理
1、统一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分别要与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基数相统一,实行一年一定。缴费比例按《
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2、按时足额上缴基金。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在每月25日前全部划转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专户,市经办机构负责将全市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上缴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按比例及时上缴省级调剂金。
3、建立健全缴费记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所辖区参保单位和个人增减信息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加强结余基金管理。对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累计结余的基金,全部暂存到本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筹安排使用,未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用结余基金。
5、合理确定征缴任务。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年度目标任务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失业保险目标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分解确定。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由县级结余解决,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调剂;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40%由当地财政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结余解决,仍不足部分市级统筹基金解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且没有结余基金的县(市、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支出缺口时,县级财政和市级统筹分别按50%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