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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社会作用,推动和谐长治建设,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晋劳社厅〔2007〕138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实现市级统筹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失业保险互助共济功能,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水平,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1、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统一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征缴、统一支付、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经办机构和县(市、区)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征缴失业保险费并全部上缴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3、统一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市及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劳动保障部《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要求,统一失业保险业务流程。执行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办事程序。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失业保险数据库,集中管理数据,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
  三、工作职责
  1、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待遇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2、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全市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主要负责办理本意见规定范围的市本级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负责审核和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负责审核、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转岗培训、在岗培训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负责市本级失业人员的管理;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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