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煤炭企业的转型;
3、煤炭安全设施改造;
4、工业企业的节能;
5、新产品开发;
6、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7、技术改造前期费用;
8、焦化企业配套资金;
9、淘汰落后产能市级补偿资金;
10、循环经济及工业园区的建设。
第八条 申请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的资金使用范围;
2、企业编制的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4、项目所需环保、土地、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批复;
5、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企业必须由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符合国家补偿政策的文件;
6、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银行贷款证明;
7、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第九条 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告、申报机制。经委部门将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投资计划及申报指南。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申报采取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本级财政和经委部门。县(市、区)级财政、经委部门共同对本辖区申报项目审核后联合上报市经委和财政部门。
对以政府为主导、强制性推广的示范项目,由经委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建立科学论证评审机制。将进入项目库并获得初审通过的项目不定期提交评审小组进行论证和最终审核。评审小组由经委、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评审后下达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企业应接受经委、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及时反馈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企业必须确保按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必须按照申报项目规定的要求及用途按期完成项目,确保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