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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工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工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工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长治市工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山西省节能资金专项管理办法》、《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煤碳企业的转型、工业企业的节能
  减排、焦化企业的行业准入、淘汰落后产能补偿、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资金、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工业园区公共设施建设及煤炭销售票的管理和煤炭安全设施改造等。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委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
  2、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3、其它渠道安排。
  第六条 工业项目资金的使用一般采用贴息、补助(补贴)、拨款三种方式。贴息额度按企业(项目)贷款规模的一年或二年期利率核定。补助(补贴)额度按企业(项目)投资的3%-10%核定。拨款项目仅用于第八条款使用范围支出。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
  1、煤炭销售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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