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由于管理不到位、清扫保洁不到位,废弃物总数严重超标,生活垃圾未能日产日清的,沿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达标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
(八)其他需要给予告诫教育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一)不认真执行节能减排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因组织不力延误工作造成不能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继续违法排污,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
(四)违反规定要求节能减排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五)节能减排项目不遵守节能减排有关规定,在媒体曝光的;
(六)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抓环境卫生工作不力的;
(七)未配备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规定集中处理垃圾的;
(八)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一次:
(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而不实行的;
(三)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转交办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第八条 对需要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由机关工作人员所在部门或同级监察部门作出。
第九条 作出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的机关应与被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并出具诫勉教育书或效能告诫书。
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材料应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两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为不称职,并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受到的效能告诫不服的,有申诉的权利,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的30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效能告诫书》的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