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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节能减排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诫勉教育及效能告诫的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节能减排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诫勉教育及效能告诫的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关于节能减排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和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市监察局对节能减排和城乡环境卫生工作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诫勉教育及效能告诫。

  二00八年八月四日

  长治市监察局关于节能减排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诫勉教育及效能告诫的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城乡环境卫生治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两种方式。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达到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程度的,应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如情节严重,贻误工作,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一)节能减排行动迟缓、组织不力的;
  (二)环保目标责任书、节能目标责任制不能兑现的;
  (三)督促检查不到位、弄虚作假、漏报瞒报节能减排项目的;
  (四)不能按规定及时发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
  (五)在节能减排中因工作不力,造成企业职工上访的;
  (六)对国道、省道、通道、道路两侧范围内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摆摊点、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监管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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