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部门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山西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部门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0号)精神,现就财政部门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扣缴范围
财政部门扣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不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下列单位: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检、法、司和直属机构;
(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三)财政安排公用经费的其他单位。
二、征收标准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数交纳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即: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x1.5%-上年度安排残疾职工人数)x上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收程序
(一)每年2月至3月,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媒体或其他形式,发布年审通知。3月底前各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窗口领取、填写《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二)每年4月至5月,各单位持《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费缴费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经审核需缴纳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邮寄等形式送达告知单位。
(三)每年6月至7月,各单位按照《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告知的应交数额,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保障金。
(四)每年8月至9月,财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逾期未缴纳保障金单位名单和应交金额,从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中扣缴。
(五)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收保障金。
四、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