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行政审批系提供网上受理和现场受理两种模式。网上受理可在互联网上直接申报预审,需要提交原始资料的,由驻厅窗口预审后通知申请人;现场受理由申请人直接到政务大厅,由窗口工作人员录入申报,不适宜电子化的纸质材料,其名称和份数在网上电子表格中要有显示。
网上受理和现场受理,其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阶段性意见和办理结果必须上网。
第十一条 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及时发布与审批有关的信息。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和可靠。如需变动,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市政务大厅批准。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进行行政审批时,审批期限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按行业特殊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对需要回复的信息要进行及时响应。回复类信息包括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状态、各环节反馈的通知类消息、审批结束后的审批结果和咨询回复等四类。
第十四条 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应保证所属工作人员工作日内联网在线。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审批系统不得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网络相联接。
第十六条 审批系统采用身份认证、业务受权、数据保护、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遇人员变动,确需修改的,应经市政务大厅批准后统一修改。大厅授权给各审批环节工作人员的通用密码,要求在接收密码后自行更换设置,并保管好各自工作密码,以避免他人恶意冒用。
第十七条 审批系统的管理机构和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信息,保障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要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数据备份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