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驻市单位:
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和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和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散装水泥事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是为“限制袋装、发展散装”而制定的一项经济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重视程度。
为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省政府第181号令)和《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晋政办发〔1999〕87号)。文件下发后,长治市人民政府又下达了《关于进一步贯彻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7〕3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目前有少数地方和单位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本地经济等名义为借口,违规越权擅自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大量专项资金流失。针对以上情况,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从使用环节入手,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现就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狠抓落实,严格管理,维护执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以及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省政府第181号令的有关规定,紧密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文件精神和内涵,积极推进散装水泥事业发展。
二、严格执行
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
七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凡在本市区域内的建设单位都应在办理规划、建设管理审批之前按照建设工程概算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任何建设单位、部门和使用者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缴。对建设单位未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