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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分账管理模式。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计入个人账户;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用于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发放;政府补贴的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统筹专户,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缺口及风险调控。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标准调整提高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从基金收益中共同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6、计发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计发办法为:被征地时达到供养年龄段的人员,按缴费额度核定的标准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时尚在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后,按规定的养老金领取标准领取;上述人员中,既按本办法参保,又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它项目,并按规定缴纳了保费的,其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养老金领取额,可与本办法规定的领取额分别计算,合并发放。
  养老金的领取,先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时,从统筹账户中支付。属于农村社会保险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等业务,由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承办。
  参保人员因故死亡的,个人账户缴费本息余额一次结清,依法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迁往外地或出国定居的,一次性将其个人账户缴费本息余额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
  城中村老年居民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参加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
  (四)相关保障及其它规定
  相关保障。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现行政策规定,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保障范围;对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救助范围。
  其它规定。本通知主要针对文件下达执行后的新被征地农民,对本实施意见下达前已失地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已发给集体或个人的,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积极引导和组织其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保费;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由县(市、区)政府决定,通过其它合适的途径和办法妥善解决;经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名胜风景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后,将其20%的土地补偿费视为集体补助部分缴纳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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