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出环境问题企业公布制度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消除环境污染和事故隐患,确保全市环境安全,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我市突出环境问题企业公布制度,切实强化环境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环境突出问题公布制度。市政府每季度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一次环境突出问题企业名单,其中包括单位名称、规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明确环境突出问题范围。环境突出问题主要包括:未完成市里下达的环境保护和治污减排工作任务,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项目);未落实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重大环境污染和事故隐患的企业(项目)等。
三、严格落实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凡被公布为环境突出问题的企业(项目),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环境污染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进驻企业,监督其对存在的环境污染和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并对其实施最严格的监管。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和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市环保局要组织环境污染和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组,对企业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提请县级政府对其依法实施关闭。
四、切实加强环保联合执法。对环境突出问题企业和项目要实行环保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统一制定环保执法实施方案,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参加,提供执法依据,执法对象名单,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查处;监察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要求,对环保工作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吊销或暂扣违法排污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接到协同执法的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出动警力,保证环保执法行动顺利实施,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电力部门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3〕26号)精神,在接到政府或环保部门的行政裁决书后,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等强制措施;银监部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银监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的要求,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停止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