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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市整治领导组将对格县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名单在本县(市、区)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的特种设备非法生产、使用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关闭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并加强关闭查封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组要积极配合省、市整治工作组搞好检查工作。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市、区)都要将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将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三类生产、使用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的生产、使用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查封,检查关闭查封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尚未真正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使用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或存在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每个生产、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与日常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使用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活动;对于虽然取得全部证照,但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对因存在重大特种设备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使用单位,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市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使用;对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
  3、对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每个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的隐患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扣发意见和建议,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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