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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优惠政策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优惠政策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林业局、市计生协会《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优惠政策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优惠政策的办法
(市人口计生委、市林业局、市计生协会)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晋政办发〔2008〕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决定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一、政策优惠对象
  1、符合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双女绝育家庭。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上述对象需我市户籍人口。
  二、政策优惠标准
  在核定发包集体林地面积和核定承包总人数的基础上,给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奖励1人份的林地承包面积。
  三、政策优惠对象的资格确认
  独生子女家庭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绝育家庭需持有夫妻一方的《绝育证》。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涉及到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具体问题,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四、实施程序
  (一)村级初审。首先由村或社区制订林改方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决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若林改方案通过,由村(居)计生办、计生协将本村(居)符合政策优惠和限制对象花名报村(居)委员会,由村(居)委员会在摸底的基础上按承包林地优惠对象资格条件或限制对象标准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村(居)民公开栏和本村其它合适的位置公示七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乡级复审。
  (二)乡级复审。由乡(镇)计生办、计生协、林业站等部门对各村(居)级上报的资料进行逐人复核,必要时指定专人进村入户核实。将复审结果反馈到村级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仍为七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计生办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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