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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环委〔2006〕10号)


各省辖市、县级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管理规定》)(环办[2006]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1、请各市依据《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认真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2、我省对省辖市、县级市全面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考核的指标、定义、计算、记分方法和上报要求等均按《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3、请各省辖市对其辖区内县级市进行考核,考核意见报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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