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执法监督行业:化工、印染、造纸、酿造、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执法监督重点行业,建立重点污染源执法监督数据库和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重点查处违法行为: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缴纳排污费、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以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案、要案要加大查处力度,予以重点解决。
三、强化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执法监督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环境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全局动员、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全面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处罚到位、整改措施到位。
(二)注重协调,形成合力。环境执法监督是一项社会关注、群众关注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级环保部门要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充分调动上下、内外以及社会各层面的积极性,加强联动、形成合力、营造出浓厚的环境执法氛围。要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环境执法工作,争取人大、政协对环境执法的支持和监督;要主动加强和其他职能部门尤其是行政监察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联合执法,增强环境执法的威慑力;要主动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营造以遵纪守法为荣、违法排污为耻的社会舆论氛围。省厅将定期向省级新闻媒体通报重点监管企业检查情况,对连续两次发现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公开曝光。各省辖市环保局至少每两个月要向当地主要媒体通报一次重点监管企业排污情况和处理结果。
(三)夯实基础,注重实效。各级环保部门应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以加强环境执法人员基本功培训和专题培训为基本手段,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环境执法水平。要坚持依法行政,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的同时,降低行政诉讼和复议案件数量。环境执法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既要做好“执法员”,也要做好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员”。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装备配置等方面重点向执法机构和执法活动倾斜,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健全机制,加强调度。环境执法监督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基本职责,环保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代表环保部门履行执法监督权。法规、监察、污控、自然、开发、辐射、固废等有关职能处室或单位既要加大各自条线专项执法的力度,也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密切配合、协调作战。省厅法规处负责全省环境执法监督的组织协调、目标制定、分解和动态信息汇总。省环境监察局负责工作目标的落实和跟踪督办,督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围绕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大现场监督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省环境监察局每月10日前向各省辖市环保局下达当月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由各省辖市环保局组织所辖县(市、区)环保局组织现场监察。各省辖市环保局应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10日前向省厅上报上月本地区环境执法监督情况和重点监管企业环境监察情况(表格附后)。省厅将加大对各地环境执法的监督检查力度,有关情况定期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