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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
(苏环委〔2006〕11号)


苏北地区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当前,在国内外资本和产业向苏北地区快速转移的进程中,少数地方盲目招商引资,擅自降低环境准入门槛,出台违背环保法律法规的所谓“优惠”政策,使得一些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项目借机转移,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导致人民来信来访数量增加,厂群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影响苏北地区的投资环境,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全力推进苏北地区小康社会建设,现就严格环境准入条件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凡属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建设的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十五小”项目、“新五小”项目(小火电机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均禁止投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加强对已有造纸、酿造、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治理,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实行停产整顿。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苏北地区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必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小区;不得建设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水域的项目、存在事故隐患且无法确保周边饮用水源安全的项目和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环境敏感目标在试生产前无法拆迁到位的项目。严格执行生态功能区划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区域环评中确定的项目准入条件。
  三、严格执行地方环境排放标准。现有印染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应尽快实施改造,2007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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