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2006年度期货经营机构和高管人员年检的通知
(青证监发[2007]12号)
辖区各期货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期货经营机构及高管人员监管工作,依照中国证监会《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检查及高管人员责任制度检查工作规程》和《关于做好2006年度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2号)要求,现就2006年度期货经营机构和高管人员年检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期货经营机构年检
(一)2006年度期货经营机构年检的对象为2006年12月31日前具有《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期货经纪公司及具有《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期货营业部。
(二)2006年度期货经营机构年检继续采用2005年度年检方式,即由我局负责期货经纪公司和营业部年检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出具年检意见;中国证监会期货部负责年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发文公布通过年检的经营机构的名单。
(三)期货经纪公司应在3月31日前,向我局上报以下年检材料(一式三份):
1.《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检查报告表》;
2.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
3.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计的年度净资本监管报表;
4.《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股东股权背景,披露股东是否持续经营等真实情况;
6.中国证监会及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应在2月28日前,向我局上报以下年检材料:
1.2006年度工作回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部的代理交易额、代理交易量、手续费收入、利润、客户保证金及客户数量的增减变化情况等;
2.由公司出具的营业部年度评价意见;
3.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出具的营业部负责人年度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