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各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必须坚持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做到及时披露、及时停牌、及时复牌。对于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事项,上市公司在预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交易所申请停牌,进入预沟通程序时及时披露,并向我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在预沟通结束后披露沟通结果并复牌。
二是各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及时披露问询情况,并按要求如实答复我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
三是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遵守并督促公司遵守该规定。
我局将把辖区内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异常波动纳入监管范围。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事项未能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办理的,我局将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检查公司是否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股权转让或资产重组计划等,并将视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违规或失责情节和造成后果的轻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追究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拓宽信息披露监管范畴,督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新《
公司法》、《
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将把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信息披露监管范畴,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一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是否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