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做好青岛辖区上市公司2007年报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的通知


  (二)正确编制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确定2007年度期初余额。

  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等文件要求复核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将其与2006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原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进行对比并披露修正的项目、金额和原因(格式请详见附件),若无变化也应做出说明,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2007年度期初余额。其中,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三)认真分析长期资产减值迹象,足额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各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项目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其中,对于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应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资产,应关注上市公司是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防止由于资产价值高估而导致利润虚增。

  (四)合理估计股份支付相关的参数,正确计量并披露相应员工激励费用。

  已经开始实施高管人员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区别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足额确认成本、费用,对股份支付协议的基本情况、使用的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过程中采用的计算参数以及选定依据和理由等进行充分披露。

  (五)谨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足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各上市公司在确认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严格遵循准则中规定的确认条件,以有关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很可能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中,在确认与未弥补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向我局和审计师提供充分、适当的书面证据,说明上市公司在税法规定的可弥补亏损有效期内,能够实现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其他税务计划能够转回上述暂时性差异,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